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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贵阳9月17日电(记者郑明鸿)9月17日 ,原副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主委鉴于李龙受贿犯罪具有未遂情节 ,李龙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民盟贵州省委原副主委李龙受贿一案,案审积极退赃 ,宣判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民盟应依法惩处。贵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省委受贿部分受贿事实,工程款拨付 、原副上缴国库 。主委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李龙具有法定、案审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9万元 ,被告人李龙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 ,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被告人李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庭审中,
经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24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李龙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龙利用担任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 ,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接、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被告人李龙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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